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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地区“十四五”时期锅炉政策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02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有关锅炉政策部分如下:

一.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现有企业分散式煤气发生炉全部淘汰。重点涉气排放企业逐步取消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

二.推进燃煤污染综合整治。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的原则,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大力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继续做好工业余热和大型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

三.实施小散燃煤热源替代,鼓励采取太阳能+风能多能互补清洁取暖,推进燃煤热源清洁化改造。对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依法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到2025年,全区城镇清洁取暖率达到93%以上。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全部关停整合。

四.深入开展供热燃煤锅炉排查,2025年底前,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进一步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现役65蒸吨/小时(不含)以下燃煤锅炉。全区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五.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应对1蒸吨/小时及以上燃气锅炉实施低氮改造。

六.强化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管控,原则上2蒸吨及以上生物质锅炉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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