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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宿迁希晶热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套工业炉和年加工10万吨热处理金属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07  来源:  

宿迁希晶热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淮安雨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30套工业炉和年加工10万吨热处理金属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述进行建设。

二、项目位于江苏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意杨大道南侧、峨眉山路东侧,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你单位须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生产设备,加强项目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运营中项目须达到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以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排入泗清水务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效率、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项目焊接烟尘采用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淬火、回火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集气罩收集经油雾回收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燃烧天然气对网带炉、工业炉间接加热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抛丸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中限值要求;厂区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要求。项目设置排气筒3根。

(四)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施须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厂内工业固废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清单中相关规定,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项目危险废物为废油、废油渣,须按规定做好各类固废台账,台账原则上要保留5年。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水污染物(接管):废水总量≤1200m3/a、COD≤0.36t/a、SS≤0.336t/a、氨氮≤0.03t/a、TP≤0.005t/a、TN≤0.042t/a。

(二)废气排放:颗粒物≤0.757t/a、二氧化硫≤0.1t/a、氮氧化物≤0.794t/a、非甲烷总烃≤0.23t/a。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排气筒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五、你公司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防治生产过程中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六、排污前应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项目运营期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宿迁市泗阳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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